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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市牟平区安.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

发布时间:2021-03-06 01:54:39
烟台市牟平区安.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
 
烟牟安办〔2021〕28号

关于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
 
各镇政府,各街道办事处,开发区,度假区管委,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,各生产经营单位:
近期发生的几起生产安.全事故,皆因违规动火作业造成,充分说明,动火作业已是诱发生产安.全事故的高危环节。动火作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的作业环节,包含了所有生产经营单位,特别是检维修作业期间,更是高危险时期,必须引起各镇街各部门的高度重视。为预防事故,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,现就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,提出如下要求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1、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,全国两会期间,原则上停止一切动火作业活动。
2、确因不进行部分动火作业,将会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影响的,要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提出动火作业申请,待批准后,按动火作业程序规定执行。
3、生产经营单位要评估动火作业现场,有无可.燃物或管道介质是否属于有毒有害、易燃易爆性质,凡是属于上述情况的一律按程序进行危险性评估,填写动火作业票,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,方可动火作业。动火作业前,生产经营单位要邀请专家或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工作人员现场监管。
4、动火作业要严格执行现场防护的有关规定,防护品要符合国家标准,穿戴整齐严格到位,氧气瓶、乙炔瓶要相互间隔不少于5米,氧气瓶、乙炔瓶必须直立存放,如果不能直立存放一律放在专用架上,帽、垫圈齐全,倾斜角不大于45°。气瓶软管必须完好、不漏气。
5、动火作业同一个工作区域内,不得同时进行两个动火作业活动,必须逐个进行。
6、各级各部门在对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巡检查中,要加强对动火作业行为的检查,发现未经请示,擅自动火作业,特别是在有危险性区域内动火作业的,一经发现,立即上报主管部门进行查处。
7、各级各部门在安.全生产日巡查、日检查、日上报内容中,动火作业作为重点,必须上报。
各镇街各部门请将此通知迅速传达到所辖、所属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。
 
附件:1、《烟台市焊接与热切割安.全管理规定》
2、动火作业安.全常识
 
烟台市牟平区安.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2021年3月5日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附件1
烟台市焊接与热切割安.全管理规定
 
为深刻吸取栖霞市五彩龙矿山有限公司笏山金矿“1.10”爆.炸事故和招远市曹家洼金矿“2.17”火灾事故教训,规范焊接与热切割作业(以下简称作业)的安.全管理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  烟台市生产经营单位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。
第二条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、《焊接与切割安.全》(GB9448)、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.全规范》(GB30871)等标准规范,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.全生产主体责任。
第三条要严格落实作业安.全责任,根据此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、标准制定企业的《焊接与热切割管理制度》。要设置作业负责人、现场管理人员、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责任制,对作业活动中的安.全各负其责。
作业负责人要对作业全面负责,对作业的人员及监护人员进行培训。
现场管理人员要对设备及工艺的安.全负责。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,还应负责现场管理、技术指导、操作协作等工作。
监护人员要经企业安.全管理部门培训合格,了解现场生产和作业过程,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,具备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。在接到《动火作业证》后,要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,检查现场情况。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,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,并有权停止作业,向上级报告。作业完成后,要检查并组织消除可能存在的隐患。
作业人员要持有本工种特种作业证,了解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管控措施,经过作业交底和教育培训后,严格执行作业安.全操作规程。对不符合要求的,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报告给主要负责人或安.全监管部门。
第四条要加强作业风险分析。企业应组织进行作业风险分析,并将可能存在的危害、后果及控制措施告知实施作业的人员及相关人员。
第五条要加强安.全教育培训。培训内容应包括:有关作业的安.全规章制度;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容易发生的事故以及危险、有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具体安.全措施;作业过程中如何使用个体防护器具及使用注意事项;事故的预防、避险、逃生、自救、互救等知识;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、教训等。
第六条  要严格作业审批。要制定相关安.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,进一步规范作业票证管理,确保安.全措施落实到位。实施作业前,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并得到批准。存在火灾爆.炸、中毒窒息等危险的作业前要进行动火分析。
第七条要严格控制节假日、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期和夜间作业活动,特殊原因确需实施作业的,由企业带班领导确认作业安.全技术措施的落实。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.全控制,严禁在同一时间、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,减少立体交叉作业,并严格控制作业现场的人员数量。
第八条要规范作业现场管理。作业前,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,配备消防器材。保持作业现场通道畅通;作业现场设施应完整、牢固,作业完毕后及时恢复。对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.全的坑、井、沟、孔洞等,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,并设警示标志。夜间应设警示红灯,并采用安.全电压。
作业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.燃物、空洞、窨井、地沟、水封等,要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。对于作业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、可.燃物料的设备,应采取隔离措施。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.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,要采取防火隔绝措施。
多工种、多层次交叉作业要统一协调。五级风以上(含五级)天气,原则上禁止露天作业,因生产确需的要升级管理。
作业完毕后,要将作业用的设备及时撤离现场,并将废料、杂物、垃圾、油污等清理干净,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。
第九条  要规范电气设施管理。焊接电缆必须经常进行检査,及时更换或修复损坏的电缆。电缆的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。电气焊用具、通讯和照明设备、起重机械、手持电动工具等,应符合作业安.全要求。超过安.全电压的手持式、移动式电动工器具要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,做到“一机一闸一保护”。
第十条  要加强安.全间距管控。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期间,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;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。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。
使用气焊、气割动火作业时,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,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,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,并应设防倾倒、防晒设施。
第十一条  要加强应急处置管理。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按期演练,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急救药品。
第十二条  要加强对承包、承租方和外协队伍的安.全管理。将生产经营项目、场所、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,应当对承包单位、承租单位的安.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,并签订专门的安.全生产管理协议,或者在承包合同、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.全生产管理事项。对不具备安.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,不得发包、出租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、承租单位的安.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、管理,定期进行安.全检查,发现安.全问题的,应当及时督促整改。严禁“以包代管、只包不管”。
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,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.全的,应当签订安.全管理协议,明确各自的安.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.全措施,并指定专职安.全管理人员进行安.全检查与协调。
第十三条要加强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安.全管理。实行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负责制,设置动火作业主管专职岗位,安排专职管理人员。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组织方案,由专职安.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,落实安.全防范措施。竖井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、提升机房等重点场所应安装消防设施,在井口、井筒、主要进风巷作业时,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,采取防止焊渣掉落引发火灾相应防护措施。井下所有管线的保温、包装材料必须使用阻燃材料。
第十四条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业安.全管理。涉及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生产储存装置的作业,要制定作业方案,内容要涵盖风险分析、隔绝置换、安.全技术措施、安.全教育培训、现场技术交底等。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、分管安.全和检维修工作负责人共同对安.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签字确认,实施过程要有记录。
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、管道等生产、储存设施,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作业,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,并进行清洗、置换,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。
第十五条要加强涉爆粉尘区域作业安.全管理。作业前,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米范围内的可燃粉尘、用清水喷洒打湿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。动火作业区、段内,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。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它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。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,不得有粉尘进入。动火作业后,要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,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,防止发生阴燃。
动火作业采用的其他辅助工具应当使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,禁止使用铁质作业工具。需转移工件或火源作业时,要将工件移至指定的安.全区进行焊接,设置警示作业区域;工件不可转移的,应将火灾隐患周围所有可移动物、可.燃物移至安.全位置。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的,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。
第十六条要加强在有限空间(受限空间)内作业安.全管理。作业前,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,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。同一作业涉及动火、进入受限空间、盲板抽堵、高处作业、吊装、临时用电、动土、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,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,还要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。
使用电焊、电钻、砂轮等用电类作业,要符合电气设备与照明安.全的相关要求。使用气焊、气割类等增加泄漏源的动火作业时,气瓶要置于有限空间外部,且处于通风口的下风侧。需进行气体检测的,要待动火作业设施和器具布置到位后方可实施作业。
第十七条要加强建设施工企业的作业安.全管理。作业前要办理动火审批,严格持证上岗、专人监护。配备消防水及灭火器具,加强现场可.燃物管控。作业期间,要设置接火斗防止焊渣溅落,为电焊机配备专用开关箱,接线处设置防护罩。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超过5米,二次线长度不超过30米。氧气、乙炔瓶分类存储,减压阀、防震圈配备齐全,作业时气瓶严禁倒放。
第十八条  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作业安.全管理。办理动火审批手续,清除易燃可.燃物,配置灭火器材,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.全措施,在确认无火灾、爆.炸危险后方可施工;需要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、营业区、通道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;在动火区域设置警戒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,商店、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作业。
第十九条  要加强船舶修造作业安.全管理。涉及易燃易爆、中毒窒息、高处动火的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的,要制定作业方案,内容要涵盖风险分析、隔绝置换、安.全技术措施等,办理动火审批手续。禁止交叉作业;清除周围易燃可.燃物,配置灭火器材,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.全措施;在动火的下方、熔渣的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进行防护并设置警戒区,在动火部位的船体背面采取防止烫伤的措施并设置“当心烫伤”警示标示;焊接作业面的船体必须可靠的接地;焊机地线与焊接件可靠连接,地线不得采用扁钢、钢管等代替;在动火点的上风向设置不燃材料的挡风板;焊接电缆、气体管线不得经过动火受热部位,必要时采取耐热防护措施;连续动火过程中产生的明火必须熄灭后方可继续作业;作业后,要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,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,将作业用的工器具、临时电源、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。
第二十条  要加强纺织企业的动火管理。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场所、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要害部位,为禁火区,确需动火作业要办理动火审批手续。
作业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,动火中断30分钟以上的,应当重新进行动火分析。要清除易燃可.燃物,配置灭火器材,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.全措施;动火作业前,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米范围内的可燃粉尘、纤维,清除动火点上部设备、管线等积聚的可燃性粉尘;使用喷淋水对动火作业场所10米范围内的地面和墙体喷淋;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;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它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;对动火部位的油污和粉尘清扫彻底。
动火作业后应当彻底清理现场,熄灭余火,不遗漏任何火种,要全面清除焊渣等遗留物,并切断动火作业使用的电源,经过现场负责人进行安.全条件确认。
第二十一条  要加强橡胶与塑料制品制造企业的作业管理。要制定安.全作业方案,进行安.全教育和安.全交底,严格执行工作票制、安.全确认制度、挂牌制、监护制等。作业前应有专人对作业部位及安.全设施进行确认,并办理有关动火审批手续。由有相应资格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,并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。作业完毕,及时恢复安.全装置并检查残留火种。制定粉尘爆.炸应急处置方案,及时清扫作业现场附着的粉尘,做好防扩散措施。作业现场存有溶剂、挥发性气体、有毒物质、天然胶与合成胶、粉料、易燃易爆化工原料等物料时,应参照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.全规范》(GB30871)进行作业。
第二十二条  要加强涉氨制冷企业作业安.全管理。作业前要进行风险分析、制定专项方案,组织相关专业评审、确认,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审核、确认,按照管理要求办理动火证,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。作业点周围易燃物品必须清理干净,作业管道、容器必须吹扫、置换至合格,对周围的管道、容器进行隔热隔离,相关联的管道、容器采用安装盲板、拆除等措施进行隔离。作业负责人逐项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、由监督人员确认合格后,方可进行作业。作业过程中监督人员要随时关注周围环境变化,发现异常及时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。作业结束后,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一起清理残留火种,确认作业点温度降至正常温度。
第二十三条  要加强机械行业作业安.全管理。应先进行动火审查,确认作业设备合格,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.全防护用品,落实监护人员后,开具动火证。焊接设备应有完整的防护外壳,一、二次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。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、防潮、防晒、防砸的措施。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,严禁堆放易燃、易爆物品。电焊机导线不得搭在易燃、易爆、带有热源或有油的物品上;不得利用建(构)筑物的金属结构、管道、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,搭接起来,形成焊接回路;严禁使用氧气、天然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。当需要加长导线时,应相应增加导线的截面积。当导线通过道路时,应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;当通过轨道时,应从轨道下面通过。
需焊割受压容器、密封容器、粘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时,应先消除容器及管道内压力,清除可燃气体和溶液,并冲洗有毒、有害、易燃物质;对存在有残余油脂的容器,宜用蒸汽、碱水冲洗,打开盖口,并确认容器清洗干净后,灌满清水后进行焊割。焊、割密封容器时,应留出气孔,必要时应在进、出气口处装设通风设备;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。焊割铜、铝、锌、锡等有色金属时,应通风良好,焊割人员应戴防毒面罩或采取其他防毒措施。当预热焊件温度达150℃以上时,应设挡板隔离焊件发出的辐射热,焊接人员应穿戴隔热的石棉服装和鞋。在潮湿地带作业时,应铺设干燥的绝缘物品,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。当清除焊渣时,应戴防护眼镜、手套。
第二十四条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附件2
动火作业安.全常识
 
一、动火作业
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,如使用电焊、气焊(割)、喷灯、电钻、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、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。
 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,其原因是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,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、可.燃物所致。
 二、三不动火”
  是指没有动火证不动火;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;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。
 三、动火作业准备
(一)动火作业条件
1. 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;
2. 雨天不得露天焊接作业;
3. 五级以上大风不得露天动火作业。
(二)动火作业现场
1.对作业现场周围10米范围内的可燃、易燃物进行清理;
2.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.燃物,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,严禁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;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放置灭火器、消防沙土等消防器材;
3.高处动火作业下方必须做好隔离、警戒,隔离、封盖下水道等可燃气体聚集场所;清理动火区域下方15米范围内可燃、易燃物;
(三)动火作业注意事项
1. 盛装过可燃爆气体、液体、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、管道,必须彻底清洗、置换、检测,确认安.全后,经许可方可动火作业;
2.焊接动火,严禁利用带压物料管道、容器链接焊接地线;
3.氧割作业,氧气瓶、乙炔气瓶间距5米,距离明火作业点10米;气瓶必须安装回火阀,立放、固定,乙炔气瓶防止暴晒;作业时,先开乙炔气瓶手阀、点火,再开氧气瓶手阀调节火焰,关时,先关氧气瓶手阀,再关乙炔气瓶手阀熄火;
4.动火作业结束后,应断开现场电源;对焊渣、火星、飞溅等高温物体清理;清理工具、设备和高处作业杂物;对容器、管道内部遗留物件清理;经安.全检查,确认无安.全隐患后,方可离开作业现场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烟台市牟平区安.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      2021年3月5日印发